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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的常见法律问题丨纪小槌说法
时间:2024-03-31 10:41:33 |   作者: 常见问题

  为普及法律知识,济南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纪小槌说法》栏目,针对社会生活中的普遍的问题,从法院人专业的视角予以解答,以期为公众提供参考。

  社会生活中,慢慢的变多的人因为自主或者生产经营的需要租赁房屋,但各种租房问题也随之而来。租赁合同怎么签?收房时设备坏了怎么办?本文总结了房屋租赁中常见的10个法律问题,供大家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参考。

  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对应的责任。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造成的损失主要有以下几类:

  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子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装修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可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因装修给房子造成的损失。

  扩建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可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因装修给房子造成的损失。

  b.一般由出租人履行维修房屋的义务。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d.承租人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房屋,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a.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需经过出租人的同意,转租期限不能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

  b.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c.转租后,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对于押金的处理,如合同有约定,则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租赁合同没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则押金的作用一般是为房屋及屋内财产设定的担保,租赁期间如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内设施的财产损失,可从押金中扣除。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可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相应的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新的租赁合同,承租人接着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未提异议,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如何认定?】

  租赁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新的租赁合同,承租人接着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异议的,原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每时每刻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租赁房屋后,发现房子存在权属争议或房屋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如何正确地处理?】

  因租赁物权属有争议或租赁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致使租赁物没办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向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

  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是指,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另行出租租赁房屋前,应当提前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构成侵害承租人优先承租权:一是租赁期限届满时,原承租人向出租人作出过明确的希望继续承租的意思表示;二是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将房屋直接出租给了原承租人以外的第三人,而未将出租意愿和租赁条件以合理方式通知原承租人;三是非因承租人自身原因没有继续承租或者再次承租其原出租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