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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正式实施这10个变化与你日常生活相关
时间:2024-04-07 07:30:27 |   作者: 常见问题

  一天,小明与朋友们周末组队去打篮球,比赛过程中,小明和对方球员小刚发生正常身体接触,落地时踩到小刚脚上导致右脚脚踝断裂。此时,小明可向小刚请求索赔吗?

  不可以。《民法典》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在篮球规则范围内,若对方非故意且无重大过失,不得请求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损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小明患有癌症,在与女友小丽谈恋爱期间,一直隐瞒自己患有癌症的事实,一年后双方决定结婚。婚后,小丽发现小明在服用抗癌药,觉得自身今后幸福得不到保障想要离婚。 此时,小丽可以怎么办?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小明在与读大一的好友小丽交谈中,小丽向小明诉说其16岁时因遭到邻居性侵而时常精神恍惚,小明鼓励小丽向法院起诉索赔,那么,小丽维权的诉讼时效过了吗?

  没有,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起算。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过二 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小明饭后在坝上散步,忽然被身后驶来的一辆电动车撞伤,对方意图逃走,周围又没有摄像头,小明拉住对方的电动车,要求暂时扣留,可以吗?

  可以。《民法典》规定了“自助行为”制度,小明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进行报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一定的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小明的车子前一晚停在小区里,早晨上班时发现车顶天窗被一个饮料罐砸破,因找不到责任人,小明能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验证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 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小明的朋友小丽在一个企业上班,小丽所在主管部门领导经常通过微信发露骨、色情的信息及表情包给她或者打电话说些暧昧言语,严重影响到小丽正常生活,小丽向公司主要领导反映,公司有义务制止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理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小明在乘坐高铁中,发现小刚占了他的位置,小明要求小刚对号入座并请乘务员帮忙协调,可小刚一直霸占不予理会,小明有权要求小刚对号入座吗?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根据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小明与妻子小丽育有一个儿子,但一直希望再有个女儿。有一天,他们看到贫困山区的一名女孩父母双亡,由祖母抚养,甚是可怜,经其祖母同意,想予以收养,可以吗?

  小明和妻子小丽吵架,一气之下双方都提出离婚,于是一起到民政局办理,民政局认为协议离婚需要30天的冷静期,届时才能过来办理。小明认为30天太长了,可以拒绝吗?

  不可以,为避免夫妻冲动、轻率离婚,《民法典》设立了为期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小明与妻子小丽离婚,因家里房子均属于小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也归小明所有,考虑到小丽经济能力有限无力购置新房,小明愿意将其中一套房子的10年居住权给予小丽,能够直接进行登记吗?

  可以。《民法典》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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