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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言南语 流程监控工作实务问题及完善策略研究

时间: 2024-04-10 20:05:44 |   作者: 模具油加热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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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规定,案件流程监控是指对人民检察院正在受理或者办理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对办理程序是不是合乎法律、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防控。该条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机关受理或者办理的案件的所有的环节、方面、阶段均有实时、动态的监督职能。结合到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就是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流程结束之前对案件期限、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文书制作、违规办案等程序性问题进行多方面、多角度的流程监控,以做到全方面覆盖、整体监督,充分保障司法规范化。

      (一)案件流程监控是保障程序合法,促进司法公正的有效承载。流程监控是伴随着案件集中管理改革的全面实施而产生的,其设立目的是确保案件程序质量,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流程监控维护程序质量的重要抓手。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流程监控功能能对正在受理或办理的案件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以及时有效地发现和督促纠正法不规范办案的情形,有很大效果预防程序违反法律、超期办案等情况的发生,从而确保每一个案件在检察环节依法、公正、高效办理。

      (二)案件流程监控是规范检察办案,满足群众需求的有效举措。司法机关的办案流程尤其是刑事审前程序多处于封闭化的状态,较少受到外部有力的监督制约。案件流程监控作为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的有效方式,能够充分激活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能量,促进对案件办理流程的内部监督,督促检察官规范办案,提升案件办理质量,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现实需求,从而增加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感和获得感。

      (三)案件流程监控是适应司法改革,加强内部监督的核心所在。司法改革要求对员额检察官办案全流程、各环节做监督。员额检察官所有办案活动在统一业务系统均可查询、可追溯,因此案件管理部门可有效借助办案系统的流程监控功能实时、动态监控办案的每个环节,及时督促、提醒办案的员额检察官,以确保检察官正确行使权力,公正廉洁司法。

      首先,案件管理部门具有开展、实施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职能,其具有对全院案件进行综合管理、服务的特性,因此案件案管部门的流程监控员能以较为中立的视角对办理案件的员额检察官系统内的各项办案活动做监督、管理、分析等工作,保证了流程监控的客观、准确、全面性。

      其次,案件管理部门采取统一集中受、送案,并规范、高效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从案件受理、文书制作、案卡填录、办案期限、办案节点、送案审核等环节做全面掌控、整体把握,有效实现了对案件办理从受理、办理、结案审核的全程监控。

      最后,在进行案件流程监控时,案件管理部门要做好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衔接工作,促进形成监管合力,有效提升流程监控工作质效。如发现案件承办人存在违法违纪等线索,可以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一定办理;如发现其他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能未依法履行时,可提示该部门积极履行。从而通过与其他部门的积极沟通、配合,发挥工作合力,有效促进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全面开展。

      检察机关对案件办理的内部自我监督目前主要两类,第一类对案件流程的程序上监控,对案件办理的全过程进行流程监控,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案件的办理过程符合程序法的规定。第二类对案件质量进行实体评查,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是从实体法上对案件办理的过程、结果进行评价,得出案件办理质量否合格的结论。前者相对简单,案管部门的流程监控员就可以独自完成,而后者的程序相对复杂、难度较大,需要由办案经验比较丰富的人员来承担办理,从而得出有权威的结论。在实践中,由于对流程监控的定位不准确,流程监控通报中在所难免会存在一些案件实体问题,时常引起办案人员与流程监控员的争论,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损害了流程监控的权威。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流程监控模块由个案监控、预警超期监控、重点案件监控、流程监控统计四个子模构成。在日常工作中,以本院为例,100%的流程监控工作都是对临期的案件进行口头通知,目前为止没有发送过流程监控通知书,而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流程监控模块的个案监控、重点案件监控功能更尚未与检察办案活动进行相对有效衔接,系统具备的监督功能尚未发挥,流程监控工作流于形式,案管部门职能作用监督效果都大打折扣。

      《规定》中第三条精确指出,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应当坚持加强监督管理与服务司法办案相结合、全程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结合、人工管理与依托信息技术相结合的原则。但是目前在流程监控工作实践中,流程监控人员往往大多依赖于监控办案系统,而忽视了人工监控在监控中的作用。如案件管理部门的流程监控人员在对案件进行监控时,除了流程监控子系统外,统计系统报表审核、结案审核的送案管理等都可当作流程监控的辅助工具,这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也要求流程监控人员要熟悉掌握案件管理的各项业务。其次案件管理部门未将流程监控与案件质量评查有效结合。虽然流程监控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方式及内容有较大不同,但都是为了规范案件办理,提高案件质量,实践中,案件质量评查结果未充分反作用于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也未得到总结整理,此时案管部门可以充分的发挥工作能动性,将此类现象作为流程监控的人工监控重点进行办理。

      大部分基层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实践中往往将熟悉业务的检察官放在一线业务部门办案,而将新进入检察机关的年轻人调整到案管部门担任流程监控员,然而流程监控工作的专业性很强,监控对象含括四大检察、十大经营事物的规模的各类案件,而每种类型案件的办理程序都不完全一样,因此监控员的岗位素能要求应该非常高,要熟悉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才能做好流程监控工作,与现实的人员配备情况存在差距,极大影响了流程监控的效果,同时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也体现了基层检察院对流程监控工作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案管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案件“大总管”,应该坚持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并重原则,任何单方面的监督都是不充分、不全面的,也难以发挥案管部门职能作用。从实践来看,案管部门对案件办理的实体监督可通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来履行,而程序性监督则可通过流程监控、统计报表审核、收送案管理等功能来实现,案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能过程中,应充分思考注重如何将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进行相对有效结合,彻底消除案件办理监督上的漏洞和不足,真正的完成程序监管与实体监管并重,从而更有效地提升办案质效。

      为有效改善流程监控滞留在浅层面、范围窄的被动局面,工作案管部门应充分结合本院案件办理真实的情况,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把流程监控工作的重点放在开展类案监控和重点案件监控上,首先进行类案监控,通过对类案进行监控、分析、研判,发现存在的共性问题从而较为全面精准把握执法办案中类案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处理方法,借以提高案件质量,实现溯源治理。其次开展特定重点案件重点监控,比如对不捕、不诉、撤案或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以及检察长或检委会交办的特定案件,案管部门应将此类案件作为监控重点,紧盯死守,全面排查消除监控风险,保证案件办理质量,杜绝案件瑕疵。

      首先,案件管理部门实行流程监控台账管理。可制作《流程监控日志》 和《流程监控项目清单》,确保监督有理有序,并为检察官办案情况提供参考依据。其次,建立流程监控通报机制。案管部门可按月对本院案件办理的流程监控情况做通报,在通报流程监控情况的同时,可做多元化的分析、研判,为领导进行全院业务部署和决策,提供宏观参考是依据。最后可建立联络员机制。定期组织业务部门内勤召开联席会,及时传达、共享、更新信息,有效开展对业务条线的流程监控指导,与各条线业务及时做沟通、相互交换意见建议,从而有效提升流程监控指导的随时性和有效性。

      首先,案卡填录、审核做到高标准严要求。案件受理员在受理登记、填录案件案卡时,认真对照《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填录标准和说明》将案件信息准确录入做到案卡,严格所有案卡项目不留空白,当案件办结送案时,案管流程监控员需审核有无系统外制作法律文书、电子印章以及系统操作是否规范,重点检查承办人填录案卡是否全面、同步、及时、规范。其次,充分的发挥统计分析作用,通过统计审核,将案卡信息与案件实体处理结果进行比对审核,在一些范围内突破监控内容局限。最后,注重对流程监控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将案件流转、涉案财物管理、法律文书制作、办案期限、案卡填录等关键节点作为流程监控的落脚点,对流程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分类汇总,以形成问题对照检查清单,方便流程监控员对照进行查漏纠错,从而更好的提高流程监控工作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