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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机密案例 证据保全:看南京中院这两起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4-22 23:27:53 |   作者: 产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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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南京中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典型案例,共6件,其中两件涉及商业机密保护。

      ——南京某科技公司、南京某信息公司与江苏某咨询公司、张某某等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张某某等五人曾是南京某科技公司、南京某信息公司员工,并签订了保密协议。在职期间,张某等五人利用职务之便,掌握了老东家大量的经营信息。而后,五人陆续离职,在离职一个月后,就共同以亲属名义成立江苏某咨询公司,经营与老东家具有竞争关系的税务服务业务。南京某科技公司认为,张某某等人违反约定,披露、使用并且允许江苏某咨询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共同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南京某科技公司的申请采取了证据保全。因江苏某咨询公司在江苏省三个城市均有经营场所,为确保保全的效果,避免“打草惊蛇”,法院派出了3个保全小组前往江苏某咨询公司在南京、扬州、泰州三地经营场所一起进行证据保全。对保存在江苏某咨询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办公室及办公电脑、张某某等人的办公或个人电脑中涉案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共固定了53.17G的电子数据信息。经过16次庭前会议逐条核对相关信息,最终查明张某某等人披露了原告大量的客户信息,并在离职后成立江苏某咨询公司使用上述交易信息。据此,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南京某科技公司、南京某信息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合理费用450余万元。

      本案是落实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采取充分、有效证据保全措施,固定侵权证据,破解权利人举证难题,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立案之后仅15天,法院就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且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迅速组织3支保全小队,奔赴三地,同一时间做证据保全,及时、完整、全面、有效的固定侵权证据,为后续案件实体审理提供充分证据支持,也为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获得足额赔偿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某环保公司长期致力于氨法脱硫技术的研发和实践,并将“脱硫除尘一体化超低排放技术”作为公司技术秘密进行保护。江苏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有步骤成体系地引诱、招揽某环保公司地业务骨干,非法获取上述技术秘密并使用。在短短两年多时间内,获得新疆等20多个烟气脱硫工程项目,给某环保公司造成了巨额损失。某环保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60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某环保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0月18日赴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支队,调取了江苏某公司实施榆林凯越项目的全套技术图纸;前往新疆乌鲁木齐市案外人神华新疆化工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经过与技术使用方近一周的沟通、协调、查找,终于调取到神华新疆项目9箱技术图纸。证据保全后,法院结合相关项目的技术资料,与某环保公司主张技术秘密进行了完整比对,并判决支持了某环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系对科技型民营企业核心技术秘密进行重点保护的典型案例。实践中,因侵害技术秘密的相关行为具有一定隐秘性,权利人取证难问题显得较为突出。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认定其商业机密可能被侵犯,但相关证据不足以将举证证明责任直接分配给被告。在此情况下,法院并没有简单地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通过对第三方项目的证据保全,调取到了完整的侵权技术信息,并据此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降低了权利人对技术秘密侵犯权利的行为的举证证明难度,切实贯彻了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给同类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